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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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 涂柏豪 代理人 王信凱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鄧景苡 (原名 鄧怡昕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鄧景苡異議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393元,扣除原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