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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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雪美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田剴崙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瑞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沈明芬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自民國103年2月27日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有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乙輛,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機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惟該機車係西元1994年出廠,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已無清算實益,,爰不予處分。又債務人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51,412元、陽信商業銀行東港簡易型分行存款29元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南站郵局存款78元,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26日(103)南壽保單字第C0503號函、陽信商業銀行東港簡易型分行10
3年4月14日陽信東港字第0000000號函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南站郵局查詢回復簡函附卷可稽,業由債務人自行提出並到院繳款,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經本院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