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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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23號聲請人 孫玉穎 被告 周玉賢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哲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周玉賢犯殺人案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資訊獲知平台服務,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害人 張碧娥 於民國111年7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子,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而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且本案現由本院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