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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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56號抗告人 彭致傑 相對人 呂麗雪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呂麗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8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如不合法者,原法院應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2年7月20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