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98號聲請人 陳盈餘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陳協榮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協榮於民國112年1月4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路○段0巷00弄00號」,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