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78號聲請人 彭信余 相對人海悅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鍾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黃詩辰 ,惟業於民國105年8月5日變更為林鍾宇,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逕列為林鍾宇,合先敘明。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爭議,於民國
105年7月2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新臺幣(下同)28,565元。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5年7月2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於105年8月1日給付勞方
105年5月份工資28,565元(已扣除勞健保),於105年8月1日逕匯勞方華南銀行三峽分行,戶名:彭信余,帳號:
000-00-000000-0帳戶內。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開帳戶存摺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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