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丙○○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右聲請人因與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甲○○、乙○○認被告涉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提出刑事告訴,已由台中地檢署以八十九年偵字第四一六號偵查中,請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惟查該公共危險罪乃「訴訟前」之犯罪嫌疑,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之情形不同。且民事法院就其審判之訴訟事件,本可自為調查審理,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即無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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