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連振益 、 孫美鳳 及勤益旺有限公司為公
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振益、孫美鳳及勤益旺有限公司間聲
請公示送達事件,依法應繳納聲請費,未據聲請人繳納。按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就聲請公示送達之聲請費用應如何計算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38號研討結果,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以關係人及意思表示
為徵收程序費用之判斷基礎;苟若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之關係
人或意思表示有所不同,即應認係不同之聲請事項,並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各自徵收程序費用1,000元。本
件聲請人既於民國110年4月1日追加勤益旺有限公司為相
對人聲請公示送達,依法自應繳納聲請費用共3,000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