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38號

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家華

被告 許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63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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