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街○○號13樓被告乙○○住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15鄰缺仔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28,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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