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期前更犯罪,聲請撤銷緩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㈡第四行所載「更犯殺人未遂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更犯妨害性自主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㈡第四行所載「更犯殺人未遂罪」之記載,顯係「更犯妨害性自主罪」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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