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5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徐月芬
被   告 許時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玖仟柒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二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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