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店簡字第1085號
原 告 達觀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強
訴訟代理人 林渭水
被 告 饒日雲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店簡字第1085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2月27日下午5時在本
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所管理社區大廈(下稱系爭社區)之
區分所有權人(門牌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之4)
之所有權人,依系爭社區規約規定,自民國95年10月起至96
年12月止,應按月向原告繳納管理費及停車場清潔費共新臺
幣(下同)1,950元;97年應按月向原告繳納管理費及停車
場清潔費共2,050元;自98年1月以後,應按月向原告繳納管
理費及停車場清潔費共1,950元,詎被告自95年10月起至101
年1月止,累計64個月,總計積欠管理費及停車場清潔費共
126,000元(計算式:1,95015+2,05012+1,95037)
,經原告催討卻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6,000
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達觀鎮社
區住戶手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紀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
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12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方蟾苓
法官鄭富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法院書記官方蟾苓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