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黃阿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黃榮坤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照娟 等人因97年度訴字第151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252,443元,應徵第二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定。
中華民國99.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黃阿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黃榮坤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照娟 等人因97年度訴字第151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252,443元,應徵第二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定。
中華民國99.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