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20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乙○○
樓、5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乙筆:新台幣19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至110年1月1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4.74%),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台幣1,662,333元。
(二)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擔保借款約據為證。
(三)債務人甲○○應於每月1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7月1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金額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