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94號原告 林良麟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被告 孫裕清 被告 蔣敏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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