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給付股權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五百萬元以
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7,600,00
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3,000元,惟聲請人僅
繳納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納調解
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