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熙妍 (原名 許惠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是以上訴狀須敘述「上訴理由」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倘有缺漏經定期命補正惟仍未補正者,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合先敘明。次按,「原審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尤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許熙妍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以裁定命應於14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分別於107年11月5日,以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方式送達至桃園市○○區○○路○○巷○○號7樓予上訴人住所予上訴人;107年11月8日,以寄存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方式送達至桃園市○○區○○街○巷○○號上訴人居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因本院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已屆至,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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