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馮永嬌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或其他可資變賣之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7月21日陳報狀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31日函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且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6年8月16日通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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