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賴品升 被告 鄭玉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周莉菁法官李嘉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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