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16號聲請人 江施蘭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江新旺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子江新旺為監護宣告,惟江新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4年12月5日死亡,有江新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足稽,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