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除將附表編號1、2之犯罪日期補充更正為「97年5月2日為警採尿前回溯4至5日內之某時」及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更正為「98年度審訴字第390號」外,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