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46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皓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皓文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鄭皓文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