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47號上訴人 游佰榮 被上訴人 曾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婚字第47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