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484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王靖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AISUNFOODS&MARKETINGCO.,LIMITED
、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詹舜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經查系爭本票所載之貨幣種類為新臺幣,故本件僅得以新臺幣為請求及給付,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美金,於法不合,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