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41號上訴人丙○○○
樓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茲定於民國97年10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