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慧玲 選任辯護人 郭乃瑩 律師
吳光陸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二0五號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ꆼ財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