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13號原告 李紀珠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陳 昱成 律師 陳新傑 律師被告 李國輝 (即被告 李勝彥 之承受訴訟人)
李媛婷 (即被告李勝彥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美 (被告李勝彥之承受訴訟人)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