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告 王呈琳
王呈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 律師被告 王呈璋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原告為訴之一部撤回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27,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210,26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