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4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參酌聲請狀所附之保管條內容書寫)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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