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526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黃淑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1月22日下午2時33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