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526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黃淑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1月22日下午2時33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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