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陸包(共毛重伍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二)...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補正為(二)...
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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