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九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七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聲請於假釋期間付保護束等語。
二、惟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甲○○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受刑人前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為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嗣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核准假釋在案,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十月六日,有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足憑,至今受刑人之刑期既已屆滿,請求保護管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 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