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724號聲請人尾ノ上淑美代理人 趙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地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077條第2項本文、第1138條定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趙立森 於民國102年4月10日死亡,此有除戶謄本在卷足參。聲請人尾ノ上淑美於民國80年(平成3年)6月4日已被日本國人民尾ノ上正文收養為養女,依前開規定,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與本生父即被繼承人之親屬間權利義務關係,自包括繼承關係。從而,聲請人既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無繼承權,亦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該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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