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陳宇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新聞紙1件為證,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4月8日屆滿(108年4月5日為清明節紀念日,同年月6日為星期六休息日,同年月7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上開休息日之次日即108年4月8日代之),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81~78-ND-000090│10│1000│├──┼──────────┼─────────────┼──┼───┤│0002│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171~78-ND-000185│15│1000│├──┼──────────┼─────────────┼──┼───┤│0003│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K-000037~78-NK-000048│12│5000│├──┼──────────┼─────────────┼──┼───┤│0004│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K-000111~78-NK-000115│5│5000│├──┼──────────┼─────────────┼──┼───┤│0005│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038~78-NE-000050│13│10000│├──┼──────────┼─────────────┼──┼───┤│0006│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109~78-NE-000114│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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