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69號原告 張世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依法表明下列事項,起訴程式有欠缺,爰依法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請求權基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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