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95號原告 劉昌庭 被告 江守倫
居新北市○○區○○路0號(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江守倫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劉昌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