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告丁○○被告乙○○
2甲○○
號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二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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