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3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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