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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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酌定探視子女方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6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所為之九十四年度家聲字第一六0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得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