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25號聲請人 黃正豐恆佳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以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恆佳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十起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恆佳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稅務機關向恆佳工程有限公司追索稅款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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