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侵上訴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4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鎧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95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告既因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核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定義相符,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A女之姓名、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A女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並註明參照卷內事證,合先敘明。
貳、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告訴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同事,於民國107年11月中旬某時許,2人於參加員工旅遊結束後相約吃飯,在該汽車旅館房間內,不顧告訴人以言語抗拒,強行褪去告訴人衣物,以此方式違反告訴人之意願,以生殖器插入告訴人陰道而強制性交1次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再性侵害犯罪常發生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時有僅被告與被害人各執一詞之局面。尤其,倘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即屬具關鍵性之直接證據。惟涉及「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例如性交易或婚外合意性交)爭議之案件,被告固可能諉稱合意性交以求卸責;但實務上亦見雙方合意性交後,其中一方因遭父母、配偶(含對方配偶)或其他親友質疑,為免受責難而不惜誣控遭對方強制性交之案例。故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之證述是否確屬可信,自應詳加調查,辨別其真偽,必其指證確與事理相符,亦無重大瑕疵,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有強制性交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告訴人A女、A女之前夫B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與A女公司老闆 余志文 於偵訊時之證述、被告與B男之行動電話訊息對話紀錄、 心寧 診所診斷證明書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雖坦承有於公訴意旨所指之時地與A女發生性交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意願之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們是合意發生性交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辯護人則以:A女之供述前後有不一致之情形,欠缺補強證據,且案發後並未有任何情緒異常,以A女與被告LINE的曖昧對話,實難認有違反A女之意願等語(見本院卷第99至107頁),經查:
㈠不爭執事項關於性交部分
被告與告訴人均已婚,因任職於同一公司而為同事,二人於
107年11月中旬晚間6、7時許,至位於臺北市○○○路0段000號之東吳飯店,被告以陰莖插入告訴人陰道之方式,與告訴人為性交行為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陳在卷(見偵卷第33頁、原審卷第34頁及本院卷第66頁、第9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他字卷第19至20頁、原審卷第106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關於被告是否違反A女之意願而為強制性交之判斷⒈A女之供述具有瑕疵
證人A女於偵訊時證稱:我與甲○○是同事,他曾跟我告白過,但我是已婚的,於107年10月中旬公司的員工旅遊結束後,有跟甲○○聊到我的婚姻狀況,他就提議一起去吃飯、聽我訴苦,我們吃飯時我有喝兩種酒,覺得身體不舒服,表示要回家,就在車上睡著了,當他跟我說下車時,我發現他載我到新北市(應為臺北市)的旅館,他說因為我酒醉,一個人回家也不好,倒不如在旅館休息一下。我們進了旅館後,他就伸手要脫我衣服,我把衣服往下拉,並說不要這樣,我不想跟他發生任何關係,但他仍強行把我褲子脫掉,用他的陰莖插入我的陰道,當時我本來就因為酒醉而躺在床上休息,無力反抗,就遭他性侵得逞,後來我表示要回家,他就開車載我回去等語(見偵字卷第19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與甲○○在同一間公司上班,於107年11月一起參加公司的員工旅遊,結束後約晚間6、7時,我們一起去臺北吃飯,有喝酒,我打算回家,但在車上睡著了,後來他跟我說可以下車了,我發現是在旅館,他說我們有喝酒先在旅館休息好了,並扶我下車,我們有再喝一點酒,半小時後我因為想睡覺就躺在床上,他卻直接壓在我身上,想要性侵我,並脫我的衣服,我一直重複說「不要這樣」、「我並不想跟你發生任何性行為的關係」,且把衣服往下拉,也有用力推他,他仍脫下我的褲子用他的陰莖強行進入我的陰道裡面,我當時有跟他說「你不要這樣,我並不想跟你發生性行為」,但因酒醉無力反抗,就讓他性侵得逞,之後我跟他說「我們可以回去了嗎?」,他說「去走走」,我那時候腦袋一片空白,就跟著他去不知是何處的街道,後來約同日晚間7、8時許,他才載我回家等語(見原審卷第105至110頁),則證人A女就其與被告至旅館後,有無再一同飲酒半小時?在被告脫其衣服時,其有無用力推被告?其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係直接返家,或與被告再去散步等節,於偵訊及審理時所述,差異甚鉅,其所述遭被告強制性交之情節,是否屬實,並非無疑。復依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時所稱,當晚與被告行程原僅共進晚餐,如其確實不願與被告至旅館發生性行為,且本有返家之意,何以在自稱醉倒在車上,醒來發現是在旅館前時,理應拒絕進入旅館,卻捨此不為,反而進入旅館內與被告繼續飲酒達半小時,任由己身陷入更加酒醉無力之窘境,其於審理時所證情節,亦與常情有違。則證人A女之證述仍應審究其他補強證據,始能認定其證述為真。
⒉證人A女與被告之對話並未認為有遭被告強制性交
原審勘驗被告與證人A女於108年2月11日在雙方任職的公司外面停車場門口旁之對話勘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有原審110年1月19日準備程序之勘驗筆錄1份載卷可查(見原審卷第60至64頁),細繹二人間之對話,證人A女情緒穩定,與被告對話之態度平和,反倒是被告質疑何以證人A女之丈夫要對其寄出存證信函,並詢問證人A女何以存證信函中提到性侵害一事,證人A女旋反問「什麼東西啊」,被告:「他就這樣寫啊」,證人A女:「阿那你要去問他阿」等情,可見證人A女在與被告之對話中,已根本否認自己遭到被告強制性交,更不解其夫為何以此寄發存證信函給被告;又其中證人A女:「我也跟他講啦,他這樣子告來告去這樣好嗎,你老婆到時候也找我…。」,被告:「我老婆也沒證據也沒得告阿。」等語,由二人之對話脈絡,可見證人A女亦擔憂遭被告之妻提出關於婚姻訴訟之告訴,被告反而安慰證人A女稱自己的妻子沒有證據無從提告;復證人A女稱:「阿我就跟他(即B男)講說這樣有意思嗎…我每次只要跟他講說不要這樣,怎樣怎樣…他就說我在幫你講話…」,如證人A女果真受到被告之性侵害,應係對被告充滿憤恨,又怎會在自己丈夫面前為被告美言?是證人A女與被告上開對話,僅係二人對於其等曾發生性行為一事遭對方配偶知悉後商量對策所為之對話,私毫未提及被告曾對於證人A女性侵乙事,無從佐證證人A女首揭對於被告對其強制性交之指證。至於證人A女審理時證稱:因為甲○○常有情緒失控行為,我很害怕才沒有那樣講(指在二人對話中提及自己遭對方性侵害之事),怕他會一直糾纏著我等語(見原審卷第
113頁),顯與其前後語意完全不符,並不可信。⒊證人A女與被告發生性交後,其反應異於遭性侵者
證人A女於原審證稱發生性侵後有陪被告不知名街道走走,約莫一小時後才回家,已如前述,復於原審證稱:我於案發後害怕這件事被人發現,就沒有去驗傷、報警或告訴任何人,還是每天正常到公司上班,都會與甲○○見面,到現在還是同事,我想說如果沒人知道這件事就算了,所以也沒有對甲○○表現出不高興或要他賠償,但他後來一直糾纏我,常常不是開車攔我的車一直到我上他的車為止,要不然就是故意在同事面前質問我、在工作上為難我,狂打我電話或詢問我與我老公(即B男)的性生活,他種種的行為都讓我活在恐懼中,沒有人可以救我,我只好故意狂傳簡訊給他,內容有「寶貝」什麼的,傳一些很曖昧的話,因為他時常在我面前騙他老婆,我想他應該是很怕他老婆(即丁○○,下同),且他老婆常常打電話來查勤,所以我想我傳這些曖昧簡訊,他老婆應該會看到,就能制止他的行為。而在他老婆還沒有發現之前,沒有任何人知道我們兩人之間的事情,後來他老婆在
108年1月發現了,拿他的行動電話打電話給我,我本來想跟她解釋說是我被性侵,但沒有機會講,他老婆就一直罵我是賤女人破壞她的家庭什麼的,並要我離職,要不然就是在公司讓我紅,我向她保證不會再私下跟甲○○見面,而甲○○老婆發現當天我也馬上跟我老公說我遭甲○○性侵,甲○○傳訊息給我時,也剛好被我老公看到,我老公就跟甲○○說等著收存證信函,甲○○則說要和解,我想和解就好了,我也不希望別人發現那麼難堪的事情,但是他到108年3月還繼續糾纏我,我才提告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11至115頁),而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反應雖非同一,或逃避不願面對現實,或對加害人避之唯恐不及,又或積極捍衛己身權益,可能反應不一而足,而證人A女已為成年人,若其確於上開時、地遭被告強制性交,縱因當下不知所措而未即時報警、求救或逃離現場,又因無交通能力而需搭乘被告車輛離開,惟衡諸一般經驗,在脫困後理應立即前往醫院驗傷、報警處理或向配偶、親人、密友求助,且對被告產生懼怕戒慎之心,拒斥與被告繼續往來聯絡或私下會面,焉有繼續日常工作相處、返家後密切通訊往來之理?證人A女自述遭被告性侵後之反應,實不合於一般經驗。證人A女雖稱其傳簡訊給被告是想讓被告之妻丁○○知曉被告對其性侵、糾纏等行為,而達約束被告之效果等情,然其所為非直接向被告之妻告知其如何遭受被告之暴行,反僅不斷傳送曖昧訊息給被告,不但無助於事情之釐清及情緒之發洩,反徒增被告之妻對其與被告間關係之懷疑,此舉顯與常情有違,實難諉稱係合理表達希望被告之妻約束被告行為之意;且證人A女在被告之妻無意間發現其與被告通訊往來之事後,任被告之妻以破壞家庭等難堪言語辱罵,卻對於自己遭被告性侵、糾纏等事隻字未提、毫不解釋,僅承諾不再與被告往來,且遲於被告之妻發現其與被告之曖昧訊息,始告知其丈夫B男關於自己於上開時、地遭被告性侵之事,復在其丈夫決定發存證信函給被告後,其亦無意對被告提出強制性交刑事告訴之意,其所為顯與常情事理有悖。
⒋證人A女與被告及其妻丁○○之互動,並無遭被告強制性侵之跡
象證人即被告之妻丁○○於審理時證稱:甲○○於108年1月某個星期日(對照如附表二所示之簡訊傳送日期,此日應為
108年1月6日)晚上睡著了,有一個訊息傳進他的行動電話,跳出的視窗寫「臭寶貝你竟然睡著了,你可以跟我聊天聊到一半睡著,讓我又氣又愛」,我就點開來看,結果是他們公司的司機組長A女傳來的LINE訊息,我就趁甲○○還在睡覺,去廁所偷看些內容,發現他們每一天都在聊天,且甲○○傳給A女的訊息,比傳給我的還要多,看到他們107年12月跨年後還是有聯絡,也有出去,其他內容如A女有不舒服,甲○○就說:「要不要我拿錢給妳去看醫生」之類的,或甲○○會問:「那我的車子要停哪裡,我要在哪裡等妳」,其中有一個讓我不能接受,證明他們確實有發生關係的,我永遠都記得,就是A女問他說:「我可以問你一個問題嗎?我昨天用你,你有舒服嗎?我和你老婆比起來誰比較舒服?」,我就不敢再繼續看下去,因為我受到打擊有點崩潰。我看完後把甲○○叫起床質問他,他不講話、不承認,我便用甲○○的行動電話打電話給A女,問她:「我叫妳姊姊,為什麼妳要這樣對我?」,她就跟我道歉。A女的老公當天也有打電話給我,我說:「你老婆禮拜五半夜不回家,你都不會覺得很奇怪嗎?」,她老公就跟我說她總是找理由,而甲○○禮拜五晚上也不在,理由都是去抓寶。我在知道這件事的隔天下午就去找A女,我本來覺得她就是一個大姊姊,很照顧甲○○,我說:「妳怎麼可以這樣對我?」,她又跟我道歉,我說:「妳可以不要繼續在那家公司上班了嗎?我不希望你們兩個有接觸」,她答應我,但她事後並沒有離職,還是繼續在那間公司上班。後來甲○○收到存證信函,他跟我承認他們是一起出去,在旅館合意發生關係,而且不止一次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139至145頁),而證人丁○○、A女間之簡訊往來,內容如附表二所示,證人A女亦自承該等訊息確實為其與證人丁○○間之對話內容(見原審卷第151頁),而觀諸該等訊息內容,證人丁○○於108年1月7日要求證人A女不要再與被告傳訊息及見面,證人A女則表示不會再回應被告訊息,也不會再與被告見面,證人丁○○進一步表示希望證人A女實現承諾,同是女性何苦為難,證人A女則表示「妳放心,我今天也會看清楚他了,之前我真是眼睛瞎了,我也不會想再他有任何關係了,現在送我我也不要」、「我沒想到他這麼沒擔當」,並於翌(8)日傳送「…我也是謝謝甲○○讓我看清這一切…我現在只想努力彌補我對我老公的傷害,至於我跟甲○○妳根本就不需要再擔心。」,證人丁○○仍認為證人A女「羞恥心被狗啃去了」、「做出這種不要臉的事情」,末表示希望證人A女兌現承諾等情,有簡訊翻拍照片5張存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95至303頁),如證人A女確係於上開時、地遭被告強制性交,何需向證人丁○○低聲下氣,任證人丁○○以其與被告於婚姻期間有不倫戀情為由責難,又何需向證人丁○○承諾與被告不再見面、傳送訊息,而證人A女在被證人丁○○認為其與被告有不尋常男女關係時,理當向證人丁○○詳述事件始末,釐清誤會,而非表示自己曾看走眼而與被告有「關係」,但此後不想要有任何「關係」,證人A女復於審理時自承曾傳送許多曖昧訊息給被告,被告所辯與證人A女於上開時、地係合意性交等語,是否全然子虛,即非無疑。
⒌以下證據不足作為A女供述可信性之補強⑴證人A女與被告之LINE訊息
證人A女所提供其與被告之LINE訊息,內容如附表三所示略以,證人A女:「我就說不要了,你為什麼硬要,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我都快瘋了你知道嗎?」、「我都想去死了你知道嗎?」、「為什麼硬要發生關係」,被告:「我讓妳受傷了真的很對不起,我真的是想保護妳,讓妳開心」、「我真的是真心的,真的不是只想玩玩而已」,證人A女:「請你饒了我吧!不要再纏著我了」,被告:「妳真的不相信我的真心嗎」,證人A女:「請你好好的愛你的老婆不是來…」等情,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81至291頁),可見被告雖表示歉意,然對於證人A女首揭所述「我就說不要了,你為什麼硬要…」一事,顯然答非所問,稱自己是想「保護」證人A女,強調自己是「真心」、「不是只想玩玩」,證人A女則表示不要再糾纏,要被告好好愛自己妻子,並表示「你不知道我早就想結束我們的關係了嗎?但是你的情緒一直很不穩定,我怕你會在公司鬧,也怕我老公知道…」等情,亦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3張存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81、287至289頁),則依其等訊息可知,是女方想要結束二人之「關係」,男方仍不願放手,對話多著重在二人間之感情糾葛,且一般LINE訊息本可刪除或收回,在無從確認證人A女或被告LINE訊息內容有無刪除或收回,被告又出現前揭答非所問等情況下,實無法排除被告對於證人A女「我就說不要了,你為什麼硬要,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硬要發生關係」等提問時,曾為否認或爭執之回應,而為被告、證人A女一方或雙方刪除或回收LINE訊息內容之狀況,故難以該等LINE訊息內容,即認為被告在LINE訊息中承認對證人A女曾為強制性交之犯行。
而證人A女如附表三後段LINE訊息希望被告停止騷擾,否則要報警處理乙節,復有此LINE訊息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91頁),足見證人A女報警之動機,僅係為制止被告繼續糾纏,而非因起初所謂與被告非自願之性交行為,且依二人LINE訊息全旨,可知被告是因愛慕證人A女,而不願結束兩人之「關係」,始苦苦糾纏,不能以其事後對證人A女糾纏之舉,佐證證人A女所述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對證人A女強制性交行為等情屬實。
⑵證人即A女之丈夫B男證述
證人即A女之丈夫B男固於原審審理時稱:我太太A女原本不喝酒的,但自從107年員工旅遊回來後開始情緒不穩定,且時常喝酒,問她為什麼要喝酒卻回答不出來,甚至逃避一些問題,當時我就覺得她不對勁,一直詢問才在108年過年前得知她和甲○○間有發生性行為,就向甲○○求證,並寄存證信函請他處理這件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128至129頁),然旋於審理時改稱:A女情緒不穩定,且時常喝酒,避談問題是在107年6、7月(案發前)就開始有這樣的狀況,那時我跟A女在婚姻上為小孩的教養問題有爭吵過等語(見原審卷第131頁),則證人A女情緒不穩定而飲酒,是否始於案發(107年11月)後,已有疑問,況依證人B男所述,其與證人A女也會因為子女教養問題而爭吵,可見證人A女情緒不穩定而飲酒之原因,本不僅止於一端,難認必定是因遭到被告強制性交而起;況自證人A女前揭證述,其於案發前與被告共進晚餐時即有飲酒(見原審卷第108頁),亦非如證人B男所證述證人A女原本不飲酒,於案發後才開始飲酒等情,是證人B男所證關於證人A女案發後開始因情緒不穩而飲酒乙節,亦不足以佐證證人A女上開指訴屬實。⑶證人B男與被告之簡訊
證人B男與被告之簡訊,內容如附表四所示略以,證人B男:「我老婆好玩嗎?好用嗎?很有勇氣,做好心理準備吧!」、「抄蘇啦!不敢接電話嗎?」、「不敢接就是要我去找你是吧!如你所願」,被告:「我真的不敢接,我害怕,是我做錯了,對不起,我現在什麼都沒了」等情,有二人簡訊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查(見偵字不公開卷第15至25頁),然被告並未表明自己做錯何事,更未自承對於證人A女為強制性交之犯行,且證人B男緊接稱「那是『你們』(即被告與證人A女)自己造的因,我說了,等我去找你吧,放心,我不會動手,你不用拍皮肉痛」等情,亦有二人簡訊翻拍照片
1張存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93頁),顯見證人B男接受被告道歉之內容,係關於其與證人A女共同所犯下之錯誤,此部分核與證人A女如附表三於108年1月8日凌晨0時24分所傳送給證人丁○○之訊息「…我也是謝謝甲○○讓我看清這一切,雖然我們(即證人A女、B男)還是會離婚,是因為他(即證人B男)要我給他留下最後的尊嚴,我現在只想努力彌補我對我老公的傷害,至於我跟甲○○妳根本就不需要再擔心」(見原審卷第299至301頁),即證人A女亦坦承對於其丈夫即證人B男造成傷害等情相符,倘若證人A女確實於案發時、地遭被告強制性交,其本身為性侵害之被害人,其與被告之性交行為,怎會共同對於證人B男造成傷害?可見被告歷次辯稱其與證人A女有婚外情,當時係合意性交等語,實非無據。而其餘證人B男與被告之簡訊內容,均僅為其二人聯絡和解之過程,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無從為證人A女前揭證述之佐證。
⑷證人即被告與A女公司老闆余志文之證述
證人即被告與A女公司老闆余志文於偵訊及審理時證稱:A女於108年1月說甲○○妻子丁○○來公司找她,並要她離職,她怕事情鬧大,感覺怕事情被公開,才跟我講有一天她與甲○○出去吃飯,她喝醉,甲○○就帶她去旅館,到旅館後她不要跟甲○○發生性行為,但甲○○還是要求跟她發生性行為,她在公司跟我講的時候心情還算平順,是後來到外面講的時候比較激動一點,有哭,感覺很驚恐,但我沒有發現她在這件事情發生後(即員工旅遊後)有變得排斥甲○○等語(見偵字卷第25頁、原審卷第134至138頁),則據證人余志文之觀察,證人A女於案發後並沒有變得排斥與被告相處,反而一切如常,直到證人丁○○認為被告與證人A女涉及婚外情到公司鬧事時,才告訴其關於自己於1、2個月前遭被告性侵害之原委,是由證人A女告知證人余志文自己遭被告性侵經過之時序及情緒反應以觀,實難排除證人A女係因其與被告之婚外情為證人丁○○發現後,為保全自己的工作及家庭,始自稱遭被告性侵害,且因婚外情曝光而可能影響工作及家庭,產生難過哭泣及慌張之情緒反應,實符人情之常,難認必定係遭受到被告性侵害後之創傷反應,是證人余志文上開所證(見原審卷第134至136頁),亦無從為證人A女所指述遭被告強制性交等證詞之佐證。
⑸心寧診所所開具證人A女之診斷證明書2紙及心理綜合評估報
告證人A女於在108年4月30日到109年2月1日間,雖有因為憂鬱症、失眠症多次到精神科診所就醫等情,有心寧診所之診斷證明書2紙存卷可查(見偵字不公開卷第41、43頁),然其就醫時間與案發時,已逾5個月之間隔,且證人A女之憂鬱症、失眠症之之成因不一而足,亦無法排除肇因與被告之感情糾葛或其他因素,而引發上開症狀之可能性,仍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告訴代理人雖於本院審理期間另提出證人A女於110年4月27日至心寧診所所做心理綜合評估報告(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證明證人A女因遭被告強制性交而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憂鬱症合併焦慮,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StressDisorder)可能誘發的原因者眾,除生命的重大傷亡,如戰爭、天災或重大意外,亦有可能是交通意外、受到暴力與虐待、長期被霸凌、家人、配偶、好友去世等,為職務上所周知之事實,故證人A女於案發後6個月在心寧診所就診所超過一個月,雖有主訴強制性交(見偵查不公開卷第45頁所示之病歷),惟並未診斷出有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此有心寧診所108年7月6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查,復於109年2月1日診斷證明書,亦同樣未診斷出證人A女有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參以證人A女係108年5月27日提告,有告訴狀收文戳記在卷可查(見他字卷第1頁),而於108年7月16日證人A女即接受檢察官偵訊,證人A女在此訴訟期間均未發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反而於1年6個月後,被診斷出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其成因究竟為何?在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成因眾多且遲發型創傷後壓力疾患(壓力事件後六個月方發生)為少數的情況下,自難直接作為證人A女確有遭受性侵之補強證據。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事證,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涉犯對A女為強制性交犯行之心證,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駁回檢察官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就起訴書所載強制性交犯行部分,以本案最直接之證據方法僅有A女之指訴,然其所證內容既有矛盾不一之情節,顯有瑕疵,且除其指述外,查無其他必要之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檢察官起訴雖認被告已在偵查時自白犯罪,但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之供述,經斟酌被告於偵查中全部陳述之內容以觀,尚難認被告確有自白犯罪之情,是本案客觀上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檢察官起訴所舉之證據,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對告訴人為強制性交犯行之真實程度,仍存有合理懷疑,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本案被告犯罪核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已詳敘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對於檢察官所舉證據,何以不足資為被告犯罪之認定,亦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經核洵無違誤。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依告訴人及被告之供述可知,告訴人於事前已告知被告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而被告趁告訴人已有醉意,向告訴人稱可先到汽車旅館休息,並在汽車旅舘内趁告訴人酒醉狀態而褪去其衣褲,告訴人亦拒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情明確;再者,告訴人與被告為同事關係,且被告情緒不穩定,有自殘、連續撥打無聲電話等不理性之激烈行為,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將2人性交行為大肆張揚,生命、身體及名譽遭被告侵害,只得於108年1、2月間與被告暫時維持表面上之友好關係,自無從據此認定告訴人與被告是合意性交,原審判決無罪容有違誤等語。
三、惟以:
(一)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檢察官所提前揭各項證據不足採為證明被告強制性交部分犯行,其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二)況據前述,A女上開指述不得作為被告有罪認定之唯一證據,而前揭證人B男、余志文之證述、被告之供述,及上開診斷證明書及心理綜合評估報告等件,亦均無足作為A女上開證述具真實性之佐證,且A女上開證述內容之真實性,尚屬有疑,難以採信等節,業經本院依據卷內相關事證認定詳如前述,職是,上訴意旨所述情節,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執,尚非得以逕取。
四、從而,本件檢察官就原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仍執前開情詞為爭執,並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而指摘原判決無罪部分不當,並未進一步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自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附表一:被告與告訴人於108年2月11日對話錄音勘驗結果(00:00:00)被告:有什麼感想嗎?(00:00:02)A女:我沒有講,他寄存證信函我也不知道,是你跟我講我問他,他現在才跟我講的。(00:00:08)被告:講什麼?(00:00:09)A女:就講說對阿。(00:00:10)被告:對什麼?(00:00:11)A女:就說他…事情…。(00:00:12)被告:阿那些事情一定是妳跟他講的,不然他怎麼會知道。(00:00:15)A女:那些事情他本來就知道,那天你攔我車,我們要來中午這邊是不是...第二天要來這邊講。(00:00:20)被告:嗯。(00:00:21)A女:他本來就是要跟我一起來的。(00:00:23)被告:嗯。(00:00:24)A女:後來是因為他要上班,他才沒有跟我一起來的。(00:00:25)被告:嗯。(00:00:26)A女:對阿,阿他手那個,你手那個,是我跟他講說叫他不要再這樣子了,不要這樣子,大家互相逼,這樣沒有什麼意思。(00:00:33)被告:那我威脅你、恐嚇你什麼?(00:00:35)A女:這我不知道,這我不知道(00:00:38)被告:對阿,這有什麼好講的?(00:00:40)A女:什麼東西,這有什麼好講的?(00:00:41)被告:這有什麼好跟他講的?(00:00:43)A女:什麼東西?(00:00:45)被告:你不是…你不是手你跟他。(00:00:46)A女:我是跟他講說叫他不要這樣子,你手這樣子我也很害怕,我說不要用成這樣子可以嗎,我是這樣子跟他講的,其他的我什麼都不知道,他寄存證信函也沒有跟我講。(00:00:56)被告:然後呢?(00:00:57)A女:就這樣子阿。(00:00:58)被告:開頭就這樣子阿。(00:00:59)A女:什麼開頭就這樣子。(00:01:00)被告:你有看完嗎?(00:01:01)A女:我看完啦。(00:01:03)被告:對阿。(00:01:05)A女:然後,什麼然後咧?(00:01:06)被告:我性侵你啊。(00:01:08)A女:什麼東西啊。(00:01:10)被告:他就這樣寫啊。(00:01:11)A女:阿那你要去問他阿。(00:01:13)被告:阿我什麼時候跟他…他又什麼時候這樣問過我,那我什麼時候這樣承認?(00:01:17)A女:你們怎麼講的內容我不知道,我也不在場,我怎麼會知道你們是怎麼講的。(00:01:22)被告:嗯…那是因為你怎麼跟他講的,他才會這樣說阿。(00:01:27)A女:其他事情我都不知道,你們到底是怎麼協議的,我都不知道。(00:01:30)被告: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講話,也沒有跟他協議什麼。(00:01:32)A女:我不知道阿,我…事情經過怎樣我都不清楚。(00:01:37)被告:因為一開始你跟他說你喝醉酒阿,所以他才會這樣說阿。(00:01:41)A女:那…你們是怎麼講的我不知道阿,你自己去跟他講,可以嗎?你去找他講,可以嗎?我真的不知道你們是怎麼協議的阿,其他的事情你都不要再跟我講了,我現在什麼事都不想管,他現在…我現在也受到懲罰了不是嗎?你有事難道我就沒事嗎?(00:02:02)被告:(咳)(00:02:07)A女:我也跟他講啦,他這樣子告來告去這樣好嗎,你老婆到時候也找我…。(00:02:12)被告:我老婆也沒證據也沒得告阿。(00:02:14)A女:阿我就跟他講說這樣有意思嗎,我也是這樣跟他講了,他不聽我講,我現在只要幫你講什麼,他就說我幫你講話,那你要我怎麼辦,我當然什麼都不要講,我越講事情越糟糕,我每次只要跟他講說不要這樣,怎樣怎樣…他就說我在幫你講話,那我能怎樣?我什麼事情都不能講阿,我能說什麼。(00:02:34)(聽不清楚)(00:02:38)A女:我現在只要跟他講什麼,他就說好阿,你在幫他講話,你在維護他是不是,我要講什麼?我什麼都不能講阿,那天你又傳一個訊息來,本來都沒事的,你就傳一個訊息來,剛好我兒子在拿我手機打電動,叫我跟我老公在看,這樣子看他玩,你剛好傳來,我兒子剛好點開來,我臉都綠掉了,我不知道要怎麼講,然後說我們私下還有聯絡嗎,我說沒有,那你要我怎樣,我什麼事我都不能做阿,我不知道怎麼辦阿,我自己也一頭,我也是兩頭燒阿,你這邊也不是那邊也不是,到底要怎樣,你跟我講我到底要怎樣?(00:03:22)A女:你可以跟我講嗎?我到底要怎樣,所以我就說,大家平息就好了,現在又要鬧成這樣子,我也不知道,我說你不要傳訊息給我,大家自過日子,他就(聽不清楚)你,你們兩個就是下流的人,我說沒有,那你現在是要怎樣,要我告他不高興是嗎?那你要我怎樣,阿我說你不要鬧成這樣子可以嗎。(00:03:50)(聽不清楚)(00:04:07)被告:那他怎麼可能知道的那麼細?(00:04:09)(聽不清楚)(00:04:12)被告:那天跟(聽不清楚),他怎麼會知道這麼細?他怎麼知道車上有人,他知道…。(00:04:20)A女:那一天,我(聽不清楚)想說,當然會問經過,因為他本來,在 嘉惠 姐那邊,我不是跟你講了, 嘉裕 (音譯)去嘉惠姐那邊載我,他問我說為什麼要去那邊。(00:04:36)(聽不清楚)(00:04:42)被告:對阿,阿你不是說牽別臺機車,叫他來載阿。附表二:被告之妻丁○○與告訴人之簡訊民國108年1月7日(星期一)04:14丁○○:(丁○○與被告兩個兒子照片)我兩個兒子都很可愛吧!托妳的福,他們兩個即將沒有爸爸了。…108年1月7日(星期一)15:58丁○○:我在你公司外面,妳不出來就我進去而已2019/1/7(星期一)23:36丁○○:請你不要考驗我的忍耐力,再繼續聯絡傳訊見面,也不用等到過年後了,我可以直接讓你紅。A女:我沒有傳簡訊給他,是我老公找他,他害怕,問我怎麼處理A女:其餘的我什麼都沒有回他A女:也請妳放心,我不會再跟他私下見面了丁○○:不用私下,我想以後都別見面好了!過年後請你實現你的承諾,其實我們都是女人,何必這樣如此為難女人,但沒辦法妳偏偏要當那個賤女人,明知一切卻還執意,很騷呀!甲○○也是好不到哪裡去,借錢貸款偷賣我金子找女人曖昧哪個我沒經歷過,我們18歲就在一起到現在,他哪根毛在想什麼我會猜不出?只是我沒想到妳就要當那個犯賤的女人,算你衰,我不是那種只會哭啼的女生,今天甲○○做錯事,會後悔和過得很慘的會是他,妳再繼續呀!沒關係,因為妳也會是下一個。A女:妳放心,我今天也會看清楚他了,之前我真是眼睛瞎了,我也不會想再他有任何關係了,你現在送我我也不要A女:我沒想到他這麼沒擔當108年1月8日(星期二)00:02A女:我本來截圖給妳看我老公跟你老公的對話,但是訊息我傳不出去108年1月8日(星期二)00:24A女:我老公是對妳很客氣但不代表對他也會很客氣,我老公不是沒用,發生這樣事情他比誰都沒辦法接受,所以他堅持要離婚,他這麼冷靜跟你說只是為了保護我,我也是謝謝甲○○讓我看清這一切,雖然我們還是會離婚,是因為他要我給他留下最後的尊嚴,我現在只想努力彌補我對我老公的傷害,至於我跟甲○○妳根本就不需要再擔心。108年1月8日(星期二)00:44丁○○:妳跟妳老公的事我管不著,也不關我的事,不過既然你都如此與我分享了,記得到時身份證背面傳來給我聞香看看,看看妳是不是說到做到的人,不過我看很難,就因為羞恥心被狗啃去了,才會做出這種不要臉的事情,我說過,你們要為自己做過的是付出代價。至於妳和甲○○,我也沒必要擔心,只是兩個犯賤的可鄰人罷了。108年1月8日(星期二)21:33A女:我看一下你老公昨天打個下班卡是7:55,我快十點才下班,今天他也下班了,我還在公司,只是跟你說一聲,讓妳知道108年1月8日(星期二)22:05丁○○:廢話!因為你們都約禮拜五打炮,笑死人了。反正時間到了就請你兌現你的承諾,不用一直在這講一些五四三,有沒有在那偷做見不得光的犯賤事情,大家都心知肚明。我也只是跟你說一聲,讓妳知道,不要把我當成笨蛋,測試我的忍耐力。附表三:告訴人、被告之LINE訊息(擷取對話時間為晚間7時21分許,實際日期不詳)A女:我就說不要了,你為什麼硬要,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已讀時間顯示為2時43分)A女:我都快瘋了你知道嗎?(已讀時間顯示為2時44分)A女:我都想去死了你知道嗎?(已讀時間顯示為2時44分)A女:為什麼硬要發生關係(已讀時間顯示為2時45分)被告:我讓妳受傷了真的很對不起,我真的是想保護妳,讓妳開心(時間顯示為2時46分)被告:我真的是真心的,真的不是只想玩玩而已(時間顯示為2時46分)A女:請你繞了我吧!不要再纏著我了(已讀時間顯示為2時47分)被告:妳真的不相信我的真心嗎(時間顯示為2時48分)A女:請你好好的愛你的老婆不是來(後續未擷取到)(擷取對話時間為晚間6時9分許)(對話實際日期為108年3月12日週二)被告:如果我說我在妳家外面,妳會叫他出來嗎(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18分)(被告已收回訊息)被告:未接來電(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18分)被告:妳把我當做什麼…(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27分)被告:未接來電(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34分)被告:真的又完全不理(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36分)A女:那請問你跑來我家附近幹嘛(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51分)被告:有沒有是一回事,這樣妳才打算回我?(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51分)A女:你就是有啊!我就看到你的車了(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52分)(擷取對話時間為晚間6時11分許)被告:妳把我當做什麼…(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27分)被告:未接來電(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34分)被告:真的又完全不理(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36分)A女:那請問你跑來我家附近幹嘛(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51分)被告:有沒有是一回事,這樣妳才打算回我?(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51分)A女:你就是有啊!我就看到你的車了(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52分)被告:所以這樣妳才會回我?(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53分)被告:又不答了(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55分)A女:你可不可以別再煩我了,你已經影響我的生活了,我跟你沒什麼好談的(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56分)(擷取對話時間為晚間10時39分許)A女:你不知道我早就想結束我們的關係了嗎?但是你的情緒一直很不穩定,我怕你會在公司鬧,也怕我老公知道,所以我沒辦法!事實也證明你是這樣不是嗎?在公司鬧,在路上攔車,現在又跑到我家來,你不覺得你很可怕嗎(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9時31分)A女:我有說錯(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9時34分)被告:我害怕失去妳…(時間顯示為晚間8時51分)A女:那我說的你有沒有做過(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9時35分)A女:回答我啊!(時間顯示為晚間9時37分)(擷取對話時間為晚間10時43分許)A女:記不記得第二次出去,在車上我就說過不再持續我們的關係了,你一直說要我不要逼你,後來你又拿美工刀出來,原本我以為你要傷害我,結果你是想自殘,我被你嚇到,才又安撫你的情緒,對吧!如果不是因為這樣,我們的關係早就結束了不是嗎?(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9時10分)A女:我有說錯嗎?(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9時12分)A女:回答我啊!(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9時12分)A女:怎麼換你不說話了(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9時13分)被告:想到這我就崩潰(後續未擷取到)(擷取對話時間為晚間11時12分許)(今天)A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臉書粉絲團婦幼安全宣導─性騷防治(宣導單)(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11時10分)A女:請別再騷擾我,要不然我就去警察局備案(已讀時間顯示為晚間11時11分)被告:妳確定要跟我說這種話(時間顯示為晚間11時12分)附表四:B男、被告之簡訊民國108年1月7日(星期一)上午10時44分許B男:我老婆好玩嗎?好用嗎?很有勇氣,做好心理準備吧108年1月7日(星期一)晚間9時17分許B男:抄蘇啦,不敢接電話嗎B男:不敢接,就是要我去找你是吧,如你所願被告:我真的不敢接,我害怕,是我做錯了,對不起,我現在也是什麼都沒了B男:那是你們自己造成的因結的果,我說了,等我去找你吧!放心我不會動手,你不用拍皮肉痛108年1月8日(星期二)凌晨3時25分許被告:找我我也不知道要說什麼…108年1月8日(星期二)上午8時26分許B男:我在跟3歲小孩對話嗎?還是跟利用酒醉或是下藥性侵的畜生雞同鴨講…什麼叫找你,你不知道要說什麼!就星期6或日,你不知道要講什麼就叫你爸媽出來,搞不清楚狀況,什麼叫面對,看是當你爸媽的面,我教給他們看,看什麼是法、什麼是社會108年1月9日(星期三)上午11時26分許B男:俗啦,我知道你不敢接電話,記得星期6、日,會怕就約警察局或警局附近,時間地點會在跟你說…千萬別讓我等!要是還怕就請你爸媽來,我很期待2老的出現108年1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時13分許B男:明天請保持電話開機!下午會提早2小時告知你時間地點108年1月12日(星期六)上午11時31分許B男:現在11:30下午2:30廣福路,永豐路交岔路口,全家便利商點等你距離200公尺內永豐路上就有高明派出所,你做錯你沒話說,我受害卻有很多疑問跟你請教,買好咖啡等你109年1月12日(星期六)下午2時25分許被告:我騎車,3點左右會到B男:我等你B男:外面抽菸區109年1月13日(星期日)下午3時14分許B男:回電109年1月13日(星期日)下午3時14分許B男:回電B男:我再你們公司這附近的,朋友公司講好了,要是有人去亂,他們願意出面去幫你們擋。記住了你承諾我的,你們2個加害者,不要在有任何聯繫B男:別不敢接,我相信昨天過後,我的態度也相當和善,你放心,說了有和解共識,就好好處理,但我相當介意日後你們再聯繫,會觸犯我的的底線109年1月19日(星期六)上午10時30分許B男:請問你又打電話來騷擾是什麼意思B男:剛剛我問了A女也問了你們公司的人,再請教你,這星期的你所做所為,無疑的強迫騷擾與職場性騷擾,你要做何解釋B男:我看和解就不必談了,我跟不守信用的人無話可說,更別說你這個米奸犯B男:迷B男:你等著我將提告的存證信涵吧B男:我剛看了A女的手機,你很快麻…把所有的訊息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