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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