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複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被告乙○○
丙○○丁○○戊○○ 薩致榆 被告庚○○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茲因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尚有疏漏,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