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4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文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揚銘 即新濠當舖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係對前揭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之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5,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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