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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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585號上訴人 莊政元
莊學錦 徐瑞香 張衛鵬
張新坤 賴菊萍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上訴人 張心業
張仲偉 徐雪容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長生 律師視同上訴人 楊于陞 訴訟代理人 劉瑞容 被上訴人 王美惠 訴訟代理人 王守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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