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 邱尚勇 兼訴訟代理人 邱尚志 被上訴人 余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上訴人清償抵充債務之事實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佳純
法官蘇怡文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