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44號聲請人 林簡素玉 (即 林秋男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