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達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4,35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6,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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