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06號聲請人 蕭蔡鳳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315│└──┴──────────┴───────┴──┴──┴──┘